绍兴讨债公司介绍项目完工2年仍欠129万工程款,这钱谁来出?
欠薪千千万,件件不一样!广西的一位油漆工人,在2021年做的7万工程款项至今未结算,一直苦于讨薪。
随后,身处其中的包工头将当地住建局、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却牵出“项目至今未竣工验收,该付的款项都付了”尴尬局面……事情究竟如何?跟着吉妹去看看~
据调查发现,蒋某参与的是一项由钟山县住建局发标的乡村风貌提升工程,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中标后,又层层转包,最终包工头董卫带领农民工完成了214万余元的总工程量,但却迟迟拿不到129万元工程款。董卫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工程公司作为工程项目总承包人,对工程项目转包收取管理费了事,工程竣工后,不积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材料,致使工程项目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损害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董卫与工程公司之间无法律关系,未判决工程公司承担责任。
一审驳回起诉后,董卫上诉,目前该案仍处于二审中。
被转包的乡村工程:包工头称被欠百万,其又欠农民工近30万
据钟山县人民法院认定,2021年,钟山县住建局就钟山县2021年乡村风貌提升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工程公司中标,成为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双方签订合同总金额为272万余元。该工程包括回龙镇西乐村委月亮塘村、龙岛村委龙眼村和朝东村、兴联村委梅岭口村四个村的乡村风貌提升建设。
不久,钟山县住建局又与工程公司补充签订合同,约定上述四个村中的三个村风貌提升建设工程追加外墙批灰项目工程施工。该项目合同价为108万元。上述两个项目合同总价380万余元。
随后,工程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梁森,梁森又将工程转包给原告董卫,三方都没有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2021年6月,董卫带工人进场施工至9月工程完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梁森出具的《确认书》显示,两个项目董卫完成的总工程量214万余元,其支付了131万余元,尚欠129万余元。
董卫称,214万余元的工程款中,100多万元是农民工工资,他支付了大部分农民工工资,尚欠蒋俊等二十多名农民工近30万元工资。
由于工程完工2年仍迟迟拿不到工资,农民工曾四处维权,他们去过钟山县住建局、钟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贺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均无果。
蒋俊是一名油漆装修工人,在钟山县这项乡村风貌提升工程中做的是分成线(一种墙面画线)工作。“工价是按26元一米算,一共有3927.5米。”蒋俊说,他应得到102115元工钱,但董卫只付了他27000元,还欠75111元。
“我当时是喊朋友一起来做的,不好欠朋友的工钱,就把自己的小车卖了付他。”蒋俊说,他现在压力很大,因为孩子要上学。
而董卫也表示,他的压力也很大,一方面是农民工讨要工钱,另一方面是工程未验收拿不到工程款,他需要支出额外费用,比如,去年8月一场灾害把部分做好的屋面破坏了,因项目还没验收,他只得买材料去重新做,“请工人几百元一天,叫吊车进去,几千元一天”。
法院:总承包方不积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损害各方权益
今年4月,董卫以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将钟山县住建局、工程公司作为被告,梁森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钟山县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庭审中,钟山县住建局辩称,其与工程公司合同约定按合同总价30%支付预付款,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付合同总价的80%,经结算审核后付工程总价款的97%,剩余3%工程价款为质保金。目前,钟山县住建局已经支付了两个项目工程款共281万余元,所以不欠付应付未付工程款。
钟山县住建局还表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董卫可以基于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工程款,但前提是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尚未竣工验收,质量是否合格暂且不知,原告要求获得补偿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钟山县住建局称。
工程公司辩称,其将工程转包给梁森,与原告董卫无合同关系。其工程款经扣除管理费和相应的税费,已支付给了梁森,共支付了248万余元。
但在10月23日,梁森告诉澎湃新闻,他是工程公司的员工,他并没有收到公司给他的248万元,他一共收到公司支付的131万余元,一分不动全部给了董卫。为此,他还提供了一个手写的收入清单。
那么工程公司到底是否支付了梁森248万元?
10月26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赖道相回应澎湃新闻:“该是他们的钱,都给完了。”工程完工2年为何还不进行竣工验收?“那就要问业主部门。”
一审法院认为,工程公司作为工程项目总承包人,应对项目的建设负总责,但其对建设工程疏于管理,对工程项目转包收取管理费了事,当工程竣工后,不积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材料,致使工程项目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损害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法院认为,董卫与工程公司之间无法律关系,未判决工程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还认为,梁森出具的《确认书》是梁森个人行为,不能作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的合法依据。而钟山县住建局与工程公司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的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本案中,原告董卫、梁森和工程公司均没有组织竣工验收资料,遂判决钟山县住建局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而梁森只是本案第三人,未被起诉为被告,法院也不判决其承担责任。最终,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董卫起诉。
董卫对此判决不服,他认为案涉项目是外貌工程项目,不是隐蔽工程,是否竣工、是否交付使用完全可以通过现场勘验核查,“我实实在在带领农民工完成了工程,做工就要给钱,以任何理由不给钱都是不公平的。”
一审判决后,董卫提出了上诉。澎湃新闻获悉,目前该案正由贺州中院二审。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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