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讨债公司阐述安岳一对老人起诉儿子儿媳索要“带孙费”,法院判了……
点击:15时间:2024-08-22 14:38:59来源:绍兴讨债公司官网:https://sx.hflmwl.com/
如今,不少家庭都由家里老人“带娃”但“隔代抚养”究竟是法定义务?还是基于亲情的伦理行为?老人带孙,子女需要付费吗?近期,安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老人主张“带孙费”的案件图片内容系Ai辅助生成原告李大爷和刘大妈起诉的对象,是自己的儿子李先生和前儿媳蒲女士。儿子儿媳于2016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并于2017年9月生育一女,2018年2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2023年间,蒲女士两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安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2023年5月,安岳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并判决女儿由李先生抚养,蒲女士每月需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止。
法院查证,自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奶奶刘大妈照顾,期间支出了医疗费、幼儿园教育费等费用。期间,李先生和蒲女士在外打工,且未尽到足够的抚养义务。因觉无力承担孙女抚养费用,两位老人遂决定将儿子和前儿媳诉至法院,索要垫付的教育费、生活费等。
安岳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蒲某支付原告李某甲、刘某因抚养李某丙支出的费用共计63852.55元;二、被告李某乙支付原告李某甲、刘某因抚养李某丙支出的费用共计73728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甲、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看新闻涨姿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被告李先生和蒲女士均系其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对其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李先生父母代为抚养。原告李大爷和刘大妈对被告女儿无法定抚养义务且原、被告双方也没有无偿抚养的约定,因此,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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