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讨债公司讲述成功调解首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
近日,平阳讨债公司成功调解首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矛盾得到一次性实质性化解,当事双方企业的矛盾得以化解后,及时投入生产,一体解决了合同履约和继续开展经营的问题。
案件的过程是A船舶运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经营需要,与B船舶建造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协商后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建造运砂船2艘、挖砂船1艘,合同金额1220万元。后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合同总价为1252万元,B公司须于45日内完成建造,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船舶竣工检验申请,船舶检验合格后交付A公司,待B公司将检验证书、所有权证书办理齐全并交付A公司后30日内,A公司一次性支付尾款150万元,若未按时支付尾款,每逾期一日需支付0.5万元违约金。B公司完成三艘船舶的建造并办理竣工检验后,将船舶及相关证书移交A公司,因A公司资金困难无法支付尾款,B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尾款及违约金,并申请法院对案涉三艘船舶进行了保全。A公司则认为B公司建造的三艘船舶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进行质量鉴定,并提起反诉追究B公司的产品质量责任。
针对案情,法庭进行了如下调解:
A公司:“法官,他们造的船有问题,拿来就一直在修,用不成。我们已经付了一千多万了,叫他们来修他们不肯,还好意思来要一百多万的尾款!”
B公司:“法官,我们的造船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案涉三艘船舶通过了船政部门的各项检测,并颁发了合格证书。他们所谓的问题一来没有及时和我们沟通,二来也是人为导致,我们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A:“人为造成?!难道我们还故意把自己的船弄坏?法官,我们申请质量鉴定!”
B:“如果进行质量鉴定,我们要求把船封死,不准A公司再动船舶。”
庭审中,双方矛盾尖锐,争吵激烈,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该案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考虑到双方企业均有难处,A公司本就资金困难,加之因本案三艘船舶被保全无法正常运营,如果按照诉讼程序走下去,案件结束后企业可能面临破产,B公司则因无法及时收取建船尾款严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对双方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法官决定尽最大努力争取通过调解解决此案。通过开庭审理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因A公司提出案涉船舶存在质量问题,不愿支付尾款,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尽快化解双方纠纷,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春节收假第二天法官便邀请了临沧市交通运输局两名专家共同前往船舶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并组织双方企业第二次调解。调解中,专家对A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打消了A公司的一些顾虑,而法官以有利于恢复企业经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节约双方诉讼成本等角度出发,敏锐捕捉双方的调解意愿,努力为双方切实解决纠纷寻求最佳解决方案,经过长达10个小时的释法析理,反复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均同意解除合同,B公司同意放弃违约金,并减少了20万元尾款,A公司以分期方式2个月内支付完B公司尾款130万元,案涉三艘船舶的质量、维护问题由A公司自行处理。
夜幕下,当事人握着法官的手说:“法官,你们辛苦了!年刚过就来帮我们处理这台事情到半夜。这件事情了了,我们也能安心投入生产了。”
杨法官:“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以后遇到事情希望大家能多沟通,心平气和解决问题,各退一步,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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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县人民法院 撰文:彭 丹、李致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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