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讨债公司介绍还清借款未收回借条,小心被重复追债!
在发生借贷纠纷时,借条一般是进行维权的重要证据,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在进行借款时,最好与债务人签订相关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事由、还款期限等,但是还需要注意的是,在还清借款时,债务人一定要及时要回借条,下面这起案件就是因借条未收回引来了“恶意官司”,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09年,周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朋友张某借款2万元。因借款时没写借条,且一直没能还上钱,2013年底,周某补充出具了该笔借款的2万元借条。
2014年9月,周某到张某经营的金店上班,约定双方直接以每月应发给周某的工资抵扣其欠款,2015年,周某通过抵扣工资将2万元欠款还清。
欠款还清时,周某曾向张某索要借条,而张某说没有找到。因为周某当时在张某店内上班,碍于面子,便没有继续向张某索要借条。
2023年3月,张某持借条及相关借款转账凭证来到宁乡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偿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此案的关键点在于,周某是否已向张某偿还2万元借款。
根据调查,该笔2万元的借款发生于2009年,周某主张其2014年在张某经营的金店上班,双方约定好以工资抵扣借款,并提供了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等证据。
根据提供的证据显示,在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周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双方私人对账表,表内载明了张某欠付周某私人债务情况,张某对此未表示异议。
2021年2月26日,张某因开店需要向周某借款10万元,实际支付98000元,另有2000元为抵扣之前张某所欠周某借款,张某向周某出具一张10万元借条。由此可见,双方在该笔10万元借款发生时,曾对双方之前存在的其他债务进行过结算。而张某在双方结算且出具借条前,未提及其主张的2万元,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也不符合逻辑与常理。
本案中,张某依据借条、转账凭证提起民间诉讼,周某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张某应当对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并未提交2014年9月直至起诉前的催收还款证据,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续。
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借条的出具与收回
一、出具借条后未收到款
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双方建立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最好在出借方实际支付了借款金额后,再与其订立借条,如果出借方未实际出借资金却要求还款,借款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便进行维权。
二、借条内容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在出具借条时,最好在借条里明确以下内容:
(1)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证全名,最好先核对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2)写清借款金额,尽量以大写方式书写,并在该大写数字后面括号标明小写金额;
(3)写清借款时间及还款期限,具体到年月日;
(4)有约定利息的,应写清约定的利息标准,明确利息利率、结息方式等;
(5)写清本金及利息的偿还年月日时间及支付方式;
(6)无论是手写的借款合同还是打印复印的借款合同,必须要有借款当事人本人的亲自签章/手印/签名。
(7)使用质量较好的纸张及签字笔,注意防范消字笔;
(8)在出具借条及签字时,双方应同时在现场,避免出现他人代写的问题;
(9)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借条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三、借条未收回如何处理
在无法找回借条、忘记收回借条、出借人拒不归还借条等情况下,借款人应该及时保存相关还款证据,避免被重复追债。
在借条确实丢失的情况下,若借款还未还清,债权人最好及时与债务人沟通,重新订立借条;若借款已还清,债务人最好与债权人约定出具相关还款证明,写明双方结清借款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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