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要债公司讲述欠款人欠钱不还,没钱还,能不能用他的房子、车子来抵债?
点击:20时间:2024-07-02 14:23:34来源:绍兴讨债公司官网:https://sx.hflmwl.com/
欠款人欠钱不还,称自己没有多余的钱还债,让我们宽限几天。我们可以要求欠款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车子来抵债吗?如果可以需要遵循哪些规则?
债务中的以物抵债
面对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分为“暂时无力偿还”和“永久无力偿还”。如果对方是“永久无力偿还”的情况,采取“以物抵债”的方法,对于债权人来说确实是减少自身损失的好手段。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因此,即使债权人已知道债务人无力偿还,想要通过“以物抵债”的方法减少损失,也不能直接强制对方变卖、转让财物或扣押财物。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
至于在司法中,“以物抵债”的满足条件,必须依据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
至于以物抵债的范围,如下: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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