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讨债公司介绍老人偷工地钢筋,不料被倒塌墙体砸瘫痪,家属起诉工地索赔200万
山东,老人偷工地钢筋,不料被倒塌墙体砸瘫痪,家属起诉工地索赔200万,还扬言:谁让你们不立警示牌的!
山东东营,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潜入工地偷钢筋,意外被倒塌的墙体砸中,不仅惨遭截肢,甚至可能沦为植物人。老人的儿媳按捺不住了,向工地提起诉讼,索赔200万,声称:“事情就发生在你们这儿,一定得赔钱!”
自从任大爷退休以后,突然一下子闲了下来,他非常不习惯,于是也就学别的老人,白天出门到处去捡破烂。
想着一来可以打发无聊的时间,二来还可以把捡来破烂卖点换点钱,补贴补贴家用。
就这样,任大爷这一捡就持续了好几年,几年下来,任大爷也掌握了不少捡破烂的技巧。
直到去哪里可以捡到更多好东西,那些东西更值钱,有时候运气好的时候,一天捡的东西可以卖好几百块呢。
但是自从任大爷一天买了好几百块后,他就不再想到处去见那些瓶瓶罐罐的了,认为又累又卖不到什么钱,这时他就将目光瞄向了那些旧房子和工地。
而刚好在离任大爷家不远的地方有一个盖房的工地,前段时间已经竣工了,工人都走了,以前供员工临时住宿的房子也都拆掉了,于是任大爷就准备去碰碰运气。
还真别说,虽然到处都已经拆了,但是里面还剩有很多遗留下来的建材,这可把任大爷高兴坏了,这不比捡瓶瓶罐罐来得快嘛。
就这样,一连几天时间,任大爷都在这个工地徘徊,并且这几天的收益都还不错,这着实是把任大爷高兴坏了。
但是工地上遗弃的东西就只有那么多,这几天下来任大爷把能卖的都拿走卖掉了,最后这几天也没找到什么值钱的,任大爷就打算就此作罢。
但没想到在任大爷在做最后的清理时,发现有一面墙上有好几截钢筋从墙体中伸出来。
看着这几根钢筋,任大爷又有想法了,想着如果把这几根粗钢筋弄去卖的话,这不得卖很多钱。
但是任大爷来的时候没有带工具,于是就准备第二天过来把钢筋从墙体里弄出来。
第二天任大爷带着一把锤子,直接就对着墙体开始砸,但是这堵墙修砌得比较厚,任大爷砸了几下没有啥动静。
于是他改变策略,直接拿出铁锹棍直接插在墙体的下方,想要直接把这堵墙给放倒再说。
放好撬棍后,任大爷敲了几下,墙体就开始松动了,任大爷见有戏就继续敲。
结果没想到,任大爷刚敲没几下,墙就朝着他人倒了下来,而任大爷也已经反应不过来了,直接就将任大爷给压住了。
这一声响,惊动了在不远处的打扫落叶的清洁工,他知道这几天任大爷在里面见破烂,就好奇进来看了看,最终发现了被压在墙下的任大爷。
最后任大爷被送往了医院,到医院的时候人已经昏迷不醒,最终虽然人抢救了回来,但是任大爷被截肢了,而且人还能不能醒过来都是问题。
这一突变让任大爷的儿媳李女士感到非常崩溃,本来现在他们两口子都不怎么好过,现在还摊上这么个事儿,以后可怎么办呢?
但事后一想,李女士认为既然任大爷是在工地上出的事儿,那就应该工地那边给负责才是,于是她要到了工地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想让对方进行赔偿。
起初工地负责人得知这件事后,也同意补偿5万块的医疗费用,但是李女士觉得这补偿太少了,以后任大爷能不能醒过来都是问题,况且以后都需要人照顾。
便直接提出要码工地那边要承担全部医疗费,要码就赔偿200万,不然就法院见。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应当如何认定呢?
在法庭上,李女士表示,任大爷是由于工地存在安全隐患才导致受伤的,并且工地上也没有放置警示标识,因此认定工地那边应该负有全责。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工地负责人则表示,任大爷在工地受伤的时间点,他们工地已经完工,并且人员都已经全部撤离了,表示这件事根本就和他们没有关系。
而且还表示,如果任大爷是在他们施工期间在工地受伤了,那么工地该负责就负责,该赔钱就赔钱。
但是现在是任大爷自己偷入到规工地去盗取钢材卖钱,私自破换工地墙体这才出了意外,应当由他自己本人负责。
本次案件经过两审,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要求,判工地方无责;但随后李女士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虽然任大爷有错在先,但是工地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任大爷受伤,因此判决工地承担20%的责任,赔偿任大爷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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